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消防带你详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城市文旅    发布时间:2024-01-07 05:09:59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思帆。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杨晓勇,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话题与大家展开交流。

  近期,应急管理部官网以应急部5号令发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志这部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部门规章终于正式对外发布了。请问支队长,此项《规定》为何会选择在今年正式对外发布?它的实施又具有怎样独特的意义呢?

  2017年12月20日公安部在其官网公布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期间我们消防机构经过了改革,体制和部分职责发生了改变。2020年3月和4月,应急管理部再次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由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现行有效的第二部关于特定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出台,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也就是说这部《规定》填补了我国消防法律体系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管理中的责任基础问题的一处空白。那张掖市现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现状是如何的?

  目前为止,全市在建、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高层建筑总数超过700栋,最高建筑99.8米,特别是近五年间数量成倍增长、高度不断攀升。但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导致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危险系数极高,而咱们现有的消防登高车,能达到的高度是54米,差不多是17楼那么高,如果发生火灾,17楼以上从外部是解救不了的。所以还要大家做好火灾的预防以及隐患的日常自查自纠。

  也就是说关键在平时的常规性动作。那么麻烦您先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关于高层民用建筑的定义,如何去界定它是否是高层民用建筑。

  这个其实很简单,其实高层民用建筑就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就是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就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商业建筑等。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如果同一座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怎么样来划分的?

  《规定》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业主、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那《规定》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但是又有一点需要强调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那么《规定》中指出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理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若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规定》对其业主、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消防设施定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那对于《规定》对高层住宅建筑来说,主要就是业主和使用人,对他们来说明确了哪些消防安全义务?

  每个业主、使用人都承担着维护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不能作为他用,可现实情况中有租赁办公的、有开作培训机构的、有作美容美体的,五花八门,隐患极多)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和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联的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参加灭火工作等消防安全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需要业主、使用人、物业齐抓共管,那么《规定》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规定》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而且考虑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规定》要求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看来《规定》的内容真的是抓住当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痛点问题。现在电动车的使用也是越来越频繁,与之相伴的就是电动车的各类隐患事故,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电动车火灾已经高达6462起,那么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充电有哪些危害?对这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电瓶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国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与此同时,由于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瓶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镇和乡村居民习惯将电瓶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些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走道、楼梯间、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体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就例如前段时间成都的案例,电动车推进电梯后自燃,导致同电梯的一名老人一名婴儿严重受伤,教训很惨痛。仅2009年以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电瓶车火灾事故70余起,死亡近400人。

  《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确实,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的问题是现在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安全问题之一,因为它造成的事故实在是太多了。和电动车问题一样的,其实《规定》中还有一些大家日常能碰到但是忽略的问题,那么都有哪一些问题出现在《规定》中,需要大家再关注的呢?

  《规定》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理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按时进行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防火门要保持常闭,多次火灾由于防火门没有关闭,烟气流窜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常见。再比如说咱们好多住户习惯在楼道内安装鞋柜,有些是多次劝导都不会整改的,这样的行为就会影响建筑内的消防安全,留下隐患。

  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全民进行安全的规定动作,才能将隐患风险降到最低。那么针对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除前面提到的电瓶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外,还对动用明火作业、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就比如说过失引起火灾构成失火罪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构成消防事故罪的,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也就是说,消防安全不再是单个群体或者部门的职责,而是大家共同要维护实现的一项内容了。那么对于当下的消防安全形势,您有没什么想和我们观众朋友再建议的呢。

  消防安全还要靠大家一起努力。咱们的物业、社区街道,乡镇村社都应该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你们可以关注咱们的张掖消防的微博、抖音、快手等账号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咱们各县区也有对应的消防微信公众号,你们可以及时了解一些消防新闻讯息,同时呢我们欢迎各位共同监督,拨打96119举报遇到的消防安全隐患,为营造平安美好的金张掖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支队长。《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消防法律体系,对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同时感谢杨晓勇做客我们的演播间,为我们解答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上就是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

  原标题:《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消防带你详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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