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城市夜游    发布时间:2024-02-29 09:45: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场所及其设施。

  (二)公共类建筑物(包括商业类建筑物、办公类建筑物、文体类建筑物、教育类建筑物、医院类建筑物、游览场所类建筑物等)。

  人防、城管、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遵循节地、节能、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能够使用地下停车场(库)、地面停车场(库)及立体机械式停车楼(库)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消防、人防、交通等有关技术要求。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条各类公共类建筑物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成后,应当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经共同申请,且具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统一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一)新建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新建住宅类建筑物 ,按照100%的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物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确保我市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符合要求:

  已有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其改建、扩建部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规定附表确定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附表确定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车位指数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根据本规定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附表确定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八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而不足以满足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其配建停车位数,由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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