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节能报告_审查_项目_投资
来源:城市夜游    发布时间:2023-11-14 07:48:24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做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节能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坚持简政放权、精简流程、并联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情况,指导和督导各地节能审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依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费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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