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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02-15 09:53:27

  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设计》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别的地方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特别是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控,不得侵占;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3.1.5结合工业产业体系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公司可做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

  3.3.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大多数都用在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3.4道路红线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可进一步提级或加密城市道路并相应调整道路的红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当规划道路与文物古迹、绿化和市政管线等发生矛盾时,可对道路红线因道路等级提高等原因,道路线形、转弯半径、立交形式发生明显的变化,可根据审定方案进行道路红线在定线时无法落实原规划的道路红线时,经对该地区的现状情况、道路系统情况和交通需求等方面分析论证后,可对规划的道路红线的位置与宽度进行局部调整;

  3.5.1“控规”指标的调整应依据建筑或人口容量的增量,追加配置集中绿地及停车位、配套公建,并相应规定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红线原则上调整单项指标不得联调其它指标,尤其是绿地率等与环境质量关系紧密的指标应严格坚持。

  4.1.1项目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项目开发建设方即地主方时,应出具地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的函件,危改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来文;项目开发建设方非地主方时,除上述函文外,还需出具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

  4.1.3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有该项目上级行政主任部门的批示及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及该项目所处行业的行业规划情况:分析人、地、房现状,交代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它相关指标;分析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与《北京城市总体设计》、《控规》是否相符。

  4.1.8核实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要求:涉及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问题,应征求并落实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了解用地工程地质、地震地质状况,校核建筑高度,提出必要的规避措施。

  5.6“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应根据“控规”调整的详细的细节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容量经济测算等)。

  5.7“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中,应进行城市设计研究,论证控制条件、控制要求与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空间尺度与环境要求等;对城市设计构想的重点区段,应作意向性的形体规划,以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作细致的环境景观设计并校核控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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