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标准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的规定
来源:公共建筑    发布时间:2024-03-15 14:01:01

  由于我国老旧建筑特别多,房屋到了一定使用的时间后,有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这样一些问题的原因可能有设计、建造、改造、运维等等,在众多房屋在使用阶段倒塌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改造前未按要求做房屋建筑结构鉴定或鉴定结果不可靠造成的。据查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极其重视,大多数省、市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并从不同角度对房屋安全鉴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3)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3.1.1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建筑物大修前;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3.7.1条规定: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4.部分省、市也发布了房屋结构鉴别判定有关的地方标准,对房屋结构鉴定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要求,如《北京市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T 15-86-2011)、《吉林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DB22/JT 14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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