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公示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5 01:12:02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0〕164号)、《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兴义市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示,现将《方案》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为切实提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兴义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兴义市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0〕164号)文件精神,分配兴义市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5万元。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根据兴义市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提升兴义市生猪规模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本次奖励资金105万元大多数都用在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生猪规模场自愿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的生猪规模场进行现场审核,确定奖励资金补助对象、金额及项目建设内容,申报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申报主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做修改,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下达项目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三)奖励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方可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实施主体对公账户。

  (四)由于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奖励项目的筛选、资金使用监管等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抓好生猪生产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生猪生产基础数据,做到数据准、情况明、底数清,精准把握生猪生产发展的新趋势,合理指导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完善生猪养殖场享受奖励资金的制度;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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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0〕164号)、《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兴义市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示,现将《方案》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为切实提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兴义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兴义市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20〕164号)文件精神,分配兴义市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5万元。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根据兴义市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提升兴义市生猪规模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本次奖励资金105万元大多数都用在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生猪规模场自愿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申报申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的生猪规模场进行现场审核,确定奖励资金补助对象、金额及项目建设内容,申报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申报主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做修改,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下达项目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三)奖励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方可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实施主体对公账户。

  (四)由于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奖励项目的筛选、资金使用监管等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抓好生猪生产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生猪生产基础数据,做到数据准、情况明、底数清,精准把握生猪生产发展的新趋势,合理指导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完善生猪养殖场享受奖励资金的制度;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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