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管理结构现在的情况、问题及改善办法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0:48

  近年来,我国学习别国先进经验,推动公司管理变革,根本管理结构采纳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管理形式,即在股东大会下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别离行使决议计划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引进英国的独立董事准则,作为完善内部制衡机制的重要手法。

  理论上,我国管理结构兼具德、英两种形式长处,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具有科学性、国际性和时代性,但实践中,这种管理形式偏离了中国国情实际土壤,仍存在严峻坏处。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操控悉数。我国股权结构的特色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其中非流转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很大份额。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涣散,短少有实力的组织投资者。

  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悉数股权的5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形成大股东特别国有股东“一股独大”超强操控,限制了公司管理结构改善和证券市场开展。

  2、“内部人操控”现象严峻。国有企业操控权把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危害所有者利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3.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内部监督缺乏。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形成了“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行使终究操控权、董事会行使运营决议计划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司理层行使日常管理权。但实际上,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准则很不老练,股东大会沦于“空壳化”,对董事会操控极端弱小。

  4、监事会监督乏力。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别离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54条和第126条别离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完全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所操作,根本就无法与董事会抗衡,无法对董事、司理有用监督,逐步沦为一种铺排。

  此外,还存在公司管理法律准则不完善;运营层鼓励束缚机制缺乏;信息揭露发表机制不健全,短少契合国际惯例的外部审计、债权人对企业有用监督限制机制等等。

  一是将党建优势归入公司管理系统建造,完善中国特色公司管理结构。明晰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司理层责任规模,保证各管理主体分工明晰、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广泛实施“双向进入、穿插任职”,把党组织内嵌入公司管理结构中;“三重一大”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议计划的前置程序;明晰国企党委(党组)议事规模,抓党建“把方向、管全局、保执行”;推广工作司理人准则,激起运营层生机等等。

  二是优化董事会结构,加强董事会准则建造。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准则、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健全完善董事会决议计划运行机制,修订议事规则,标准议事程序。

  三是以监事会为中心,完善国资监管准则、机制。总归,要充沛的发挥党组织“双核”效果,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老三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有用联接,终究完成党管企业变革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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