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企业文旅    发布时间:2024-04-22 19:09:57

  协助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公共服务科、科技教育科;分管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文化旅游服务保障中心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人事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保护与督察科、博物馆管理科;分管市博物院、市文化艺术创作研究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市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推进文化和旅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

  (十)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鄂尔多斯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并且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十二)负责市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综合执法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包联扶贫、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指导协调机关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建设。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开展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综合执法工作。

  拟订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实绩考核工作。

  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资产监督。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统计。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相关财政资金的申报、划拨、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内部审计和指导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监督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曲艺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全市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及艺术研究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文艺院团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扶持代表全市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对全市乌兰牧骑和乌兰牧骑联盟进行业务指导。

  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并且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管理文化类社会组织。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户)建设及利用工作。指导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文献资源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拟订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并且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业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组织行业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指导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建设。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服务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组织并且开展国内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日常统计工作。

  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文物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各类社会组织前置审核工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及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承担文化和旅游、文物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明旅游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自治区导游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

  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组织、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文物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文物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

  拟订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组织指导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文物犯罪活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的设立、备案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文物进出境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可移动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对全市博物馆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1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7副〕。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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