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划手续的厂房是否属违法建筑
来源:资质荣誉    发布时间:2024-02-08 22:44:25

  我是某县砖瓦厂老职工,1997年砖瓦厂破产倒闭,我随之下岗,之后我购买了砖瓦厂的老机修车间,并在原址上兴建一彩钢厂,实现了下岗再就业。因为县砖瓦厂是上世纪70年代兴建的,当时县城既没有土地局,也没有规划局,所有机修车间卖给我时,没有一点手续。2001年我通过正当申请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正常经营。其间,我厂办有正规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缴纳税款。2011年12月,县政府决定对周边道路扩宽,要求我厂搬迁,但是按民房性质对我厂做评估,并不给我安排新的厂址,理由是我厂无城乡规划手续,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我建厂改变了土地用途,属于非法建筑。请问,我的厂房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建筑?

  律师解答: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建筑,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认定。这种认定是书面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人对于认定的结果不服,可以复议并提出行政诉讼。其次,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应该尊重历史,考虑我们国家登记制度不完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如果不分具体情况,将未经审批、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一律作为违反法律建筑,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尊重历史的。最后,根据你反映的事实,其房屋就属于历史问题,而且房屋也没有影响城市规划,一直在使用,政府部门也未给予处罚。因此,如果认定该建筑为违反法律建筑有违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对于产权登记与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如何补偿,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真实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问题导致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补办手续。”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你的房屋补偿应该以实际用途来补偿,而且上述规定也解答了因历史原因没有颁发产权证的处理原则,是补办手续,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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