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啥标准?
来源:资质荣誉    发布时间:2024-03-31 01:15:5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有哪些人防要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啥标准?2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陈霞介绍,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2014年实施的人防工程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省政府连续三年将《办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20年9月,省司法厅在征求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权威性。《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做了界定,明确了兼顾标准。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及其他设施(用地)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规定:全省统一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镇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物流仓储建设项目的修建比例也进行了规定。这不仅增强了审批的可操作性,也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更加合理。

  《办法》规定,防空地下室在设计条件核定、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时,建设单位不再向人防部门单独提出申请,变为由人防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出示应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标准和战时用途等,一并在土地供应时明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审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备案。通过《办法》修订,实现了人防行政权力的“瘦身”和审批流程的“再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修订后的《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方式等都进行了优化和简化,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极大改善了营商环境。经综合测算,《办法》修订后,我省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区间,由老标准的6.13–12.37%大幅度降低至6-8%。物流仓储用地项目更是降低至2%。远低于周边省份配建比例,最大限度降低了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办法》规定除了五种情况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不得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记者 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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